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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1-26
  【生效日期】1985-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为外轮提供劳务和国营建筑安装
企业承包合资、外资工程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停靠在我国港口的外轮提供劳务以及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合资、外资工程应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就上述两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停靠在我国港口的外轮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按照现行规定,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暂缓征税,但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自营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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