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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2-10
  【生效日期】1987-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根据各地要求,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1.问: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42号《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移动施工的工程,在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这里所说的跨省移动施工,是指工程本身跨省,还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承包工程?
  答:跨省移动施工的工程,是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而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去承包工程。
  2.问:(87)财税营字第042号通知中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在省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是否仅指建筑安装企业所在的“省内”?
  答:这里的“省内”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在一个省的范围内,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凡是工程没有跨省的,都适用于这一规定。
  3.问:铁路、公路、通信线路等跨省移动施工的工程,由两个以上的工程公司(处)分段施工,一个工程公司(处)承包的一段工程未跨省,这类工程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
  答:这类工程应根据工程的整体来确定是否跨省移动施工,凡整个工程跨省的,即为跨省工程。至于该工程分别由几个工程公司(处)分段承包的,可以按每个工程公司(处)所承包的工程收入,在各工程公司(处)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4.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文规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是指1987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修缮工程项目。但有些工程项目,不签订施工合同,而是根据上级每年下达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计划是否可以视同施工合同?
  答:对不签订施工合同而按施工计划施工的工程,施工计划可以视同施工合同。
  5.问: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计施<1987>1806号文下发了《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从1988年1月1日起,国营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不再提取技术装备费。对并入计划利润的技术装备费,在征收营业税时,是否继续给予扣除?
  答:总局规定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技术装备费等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的四项可以在计税时扣除,既然技术装备费已并入计划利润,不再单独提取,在征收营业税时也不存在扣除的问题,其他三项仍应按规定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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