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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865号 【发布日期】1992-05-28 【生效日期】199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恢复按规定税率 (1992年5月28日国税函发〔1992〕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我局国税发〔1990〕126号通知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在1991年底前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现减税期已满。根据房地产业的经营情况,我局决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在1992年6月30日前继续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92年7月1日起恢复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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