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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684号 【发布日期】1996-11-22 【生效日期】1996-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 (1996年11月22日国税函[1996]6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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