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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74号 【发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1997-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 (1997年1月31日国税函〔1997〕74号) 中国建设银行:你行《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垫交营业税情况的请示》(建总会字〔1996〕第23号)收悉。现对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对于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5号)第四条规定,营业税的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据此,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时间为代委托方收到贷款利息或是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至于受托方以信贷资金代委托方垫交税款的问题,应由受托方与委托方进行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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