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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6-03
  【生效日期】1990-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收缴商标印花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月26日发出了补充通知。通知规定代收印花税票款从1990年5月1日实行,现对具体办法说明如下:

 一、从1990年5月1日起凡申请商标注册的,在缴纳规费的同时,应缴纳伍元印花税票款。

 二、1990年5月1日以后注册的商标(《商标公告》总字第286期起)需追缴印花税票款。商标局在下发《商标注册证》时,附印花税款清单。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下发《商标注册证》时向商标注册人追缴伍元印花税票款。此项税票款每季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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