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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0]279号
  【发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缴纳期限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0]27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据市区两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反映,目前一些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未能依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税款,造成部分税款滞留。为此,现将有关监督代售(代扣)单位印花税的解缴税款期限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代售(代扣)印花税款的解缴期限,由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当月代售(代扣)的印花税款于次月10日内解缴入库。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其汇总缴纳的期限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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