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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460号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2003-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税票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地税地〔2003〕4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税票销售的管理工作,针对目前一些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税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消极影响的实际情况,市局研究决定,暂停委托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代售单位的印花税票进行清理和结票。要求2003年8月底以前完成结税、结票工作,收回代售许可证。

  二、各单位要控制监督代售单位的审批范围,严格按照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才能确定为监督代售户的要求,重新确认并审批监督代售单位的名单,并于9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三、各单位要采取措施,继续作好印花税票销售的服务工作,各征收所、服务大厅都要设置印花税票销售窗口,以满足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的需要。

  四、2003年下半年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认真对印花税票的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五、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391号)即行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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