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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2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于企事业单位购进的已作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处理的软件,各企事业单位应于软件购进账务处理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买该软件的合同、发票等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二、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已作加速折旧处理的生产性设备,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后续管理,要充分利用审核评税、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等手段,认真审核购进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其中对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标准以及任意改变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2005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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