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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465号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1999-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 (国税函〔1999〕465号1999年7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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