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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545号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1999-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 (1999年8月10日国税函〔1999〕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国办发〔1999〕66号)中规定,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现就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额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三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二、对三家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地产产权转移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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