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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572号
  【发布日期】1999-08-23
  【生效日期】1999-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
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572号1999年8月23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监狱管理部门接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除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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