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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572号 【发布日期】1999-08-23 【生效日期】1999-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 (国税函〔1999〕572号1999年8月23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监狱管理部门接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除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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