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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613号 【发布日期】1999-09-16 【生效日期】1999-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9月16日国税函〔1999〕613号) 青岛市财政局: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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