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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613号
  【发布日期】1999-09-16
  【生效日期】1999-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9月16日国税函〔1999〕613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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