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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468号 【发布日期】2000-06-19 【生效日期】2000-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 (2000年6月19日国税函〔2000〕468号) 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属企业与之脱钩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粤财农〔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4号)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中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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