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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689号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2001-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 (2001年9月7日国税函〔2001〕689号) 浙江省财政厅:你厅《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过户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中国电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境内12个省(市)的移动电话资产、国信寻呼资产和全国的长途数据资产设立中国联通有限公司。2000年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鉴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同意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变更为外资企业,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组建过程中,承受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转让的部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在该公司成为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后,其下属各分公司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是根据工商变更登记而进行的相关变更登记,不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契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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