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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油函[1994]012号 【发布日期】1994-04-27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1994年4月27日国税油函[1994]01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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