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chinatopedu.com          中文:中国税务筹划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 010-67415152
首页
新闻中心
法规中心
专家团队
纳税筹划
财税大讲堂
税务博览
资格认证
财税资料库
联络中心
城市地产
总裁筹划
总监筹划
全员筹划
招商筹划
立项筹划
销售筹划
融资筹划
项目全程筹划
培训中心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641号
  【发布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1998-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30日国税函〔1998〕641号)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版权所有 © 中国税务筹划研究中心
未经允许 请勿拷贝 免责声明
联系电话: 010-67415152 E-mail:fdcp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