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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142号 【发布日期】1999-03-22 【生效日期】1999-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 (国税函〔1999〕142号1999年3月22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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