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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39号
  【发布日期】1997-01-21
  【生效日期】1997-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1997]39号1997年1月21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企业新建房屋是否适用三年免税政策的请示》(辽地税外[1996]317号)收悉。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和第二款“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务院1957年1月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上述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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