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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4-30
  【生效日期】198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缴纳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不应抵扣所得税的通知

(1988年4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据反映,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在应缴所得税中抵扣新开征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在1986年对中央级建安企业重新核批调整所得税率方案时,已经考虑了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因素,相应给予了降低所得税税率照顾。如再允许抵扣所得税,则影响了国家收入。现对此明确如下:中央级建安企业不得再在所得税中抵扣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已经抵扣的要调整过来,追补已抵扣的所得税款。No.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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