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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地字第081号 【发布日期】1989-08-07 【生效日期】1989-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 (1989年8月7日(89)国税地字第081号) 四川省税务局: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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