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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264号 【发布日期】1991-09-23 【生效日期】1991-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局关于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 (1991年9月23日国税函发<1991>1264号) 天津市税务局:1991年6月19日税二<1991>122号文《关于以美元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如何计算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天津津英纺纱有限公司选用以美元为记帐本位币,房产原值为340543925美元,对其每年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均应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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