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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1003号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请示》(京地税地[2000]3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你市房产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你局根据条例规定和你市的行政区划划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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