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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770号 【发布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2001-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10月22日国税函[20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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