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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770号
  【发布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2001-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1年10月22日国税函[20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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