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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地字第129号 【发布日期】1989-11-29 【生效日期】1989-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29日(89)国税地字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行业的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对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电信企业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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