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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地字第155号
  【发布日期】1989-12-31
  【生效日期】1989-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
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地字第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因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时,对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减免,以及减免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何用途,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现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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