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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477号
  【发布日期】1997-08-22
  【生效日期】1997-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22日国税函[1997]4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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